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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内部规章
本内部规章依据法国《劳动法典》第 L.6352-3 至 L.6352-5 条及第 R.6352-1 条及其后各条制定。适用于每一位报名参加 IFGR 项目者,无论面授或在线。
1. 适用范围与目的
本内部规章依据法国《劳动法典》第 L.6352-3 至 L.6352-5 条及第 R.6352-1 条及其后各条制定,载明有关卫生与安全的主要措施、纪律方面的适用规则,以及在必要时纪律处分所附的程序与保障。
本规章适用于报名参加 IFGR 所提供培训的每一位学员,涵盖其整个培训期间,于培训举办场所内适用;就在线培训而言,则于整个访问期间适用。
2. 卫生与安全
每位学员均须遵守培训场所现行的卫生与安全措施,尤其是有关防火与疏散、以及场所与设备使用的指示。
培训期间或往返培训场所途中发生的任何事故或事件,均须立即向培训机构申报,以便采取适当措施。
就在线培训而言,学员应遵守其自身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技术使用规则将提供予学员。
3. 纪律
学员须遵守为培训所定的时间安排,勤勉、守时地参加。任何缺席或迟到均须说明理由。
学员须对培训师、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者以礼相待,并不得有任何足以扰乱培训正常进行的行为。
所提供的设备与器材须妥善使用,且仅用于培训目的。学员在培训期间所知悉的信息与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4. 纪律处分
学员违反上述规则的任何行为,均可受到与违规程度相称的纪律处分。处分系指培训机构负责人因被视为过错的行为而采取的、即时口头提示以外的任何措施。
视违规严重程度,处分可为警告、谴责,或暂时或永久排除于培训之外。
5. 纪律程序与保障
依据《劳动法典》第 R.6352-4 条及其后各条,未事先以书面告知学员所指控之事由,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处分。
拟予处分时,学员将被传唤参加面谈,并可由其自行选择之人协助。传唤通知应载明面谈之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可获协助之可能;面谈中应说明拟予处分之理由,并听取学员之申辩。
处分应以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依法规所定期限,处分不得于面谈后届满最短期间之前作出。如即时措施确有正当理由,得不迟延采取,惟须遵守保护性程序。
6. 学员代表
对于时长超过五百(500)小时的培训,学员应依《劳动法典》第 R.6352-9 条及其后各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正代表一名及候补代表一名。培训机构负责组织选举并制作相关记录;选举无法举行时,应以记录载明。
代表向培训机构转达有关培训进行情况及其间工作与生活条件的任何个别或集体建议或申诉。
对于时长等于或少于五百小时的培训,无需进行此类选举。
7. 生效
本内部规章自培训机构所定之日起生效,并于培训开始前提供予每位学员。
生效日期:202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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